探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魏玉坤、刘夏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2日就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回应了社会关切,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中,与会人员就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破解安全生产行政监管困境、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展开热议。
据了解,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和防灾救灾的基础仍然薄弱,存在责任不落实、源头风险管控不到位、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等难题,形势复杂严峻。
鲜铁可委员建议,增设有关公益诉讼相关条款,特别应该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内容,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涉及的社会面广、职能部门多,在有些事项上,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工作职责界限不清的问题。韩晓武委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安全生产监督活动中没有自身的私利,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检察,有助于破解这一难题,提升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能力。
近来发生在山东栖霞的笏山金矿事故,迟报时间长达30个小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暴露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漏洞。郑功成委员说,应当建立更加明确、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对于瞒报、少报、变通报的处罚机制,尤其要严格,让违法违规者付出更多代价。
此外,廖晓军委员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即由相关权威部门评估企业是否适合生产,如果不适合就要停产。
徐绍史委员说,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应该与时俱进,要考虑对新经济业态安全生产的规范。比如针对网约车平台以及外卖、快递的经营平台,经营单位如何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应该在安全生产法修改时予以考虑。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