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9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5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约22万件。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陶凯元介绍,25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约22万件(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其中司法赔偿约6万余件,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是1995年的约11倍,其中司法赔偿约28倍。
陶凯元表示,本次发布的25件典型案例中,一批案件的审理受到公众关注,如“浙江张氏叔侄”、呼格吉勒图亲属、聂树斌亲属等一批刑事冤错案件,以及沈阳北鹏公司、丹东益阳公司等一批侵犯财产权案件的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对于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祝二军介绍,本次发布的第一个案例秦德义案,是目前能够确认的最早申请国家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审理并决定赔偿的国家赔偿案件。王建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国家赔偿案件。大家比较熟悉的佘祥林案,则是较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赔偿案件。这些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法施行早期对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对人权的切实保障。
此外,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本案可以认定是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国家赔偿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体现的既是立法对公民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保护,也是国家责任的法律归位与担当。”最高法在阐述典型意义中指出,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是加强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陶凯元说,国家赔偿法是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宪法相关法,是体现宪法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重要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 【编辑:苏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