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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9岁孤女成老赖是机械执法 郑州金水法院发《致歉声明》

2020-12-16 18:41:02来源:大众网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

据《南方周末》报道,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买主想要获得房屋所有权而起诉,最终法院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蔓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应返还55万元购房款2020年11月25日,法院向9岁的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

12月14日,一名认证为“9岁老赖案”女孩外公的账号在网络上发声,讲述了女孩背负55万债务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大致经过:女孩父亲杀害女孩母亲及外婆后,被判处死刑,此前他转卖房产未成功,买主要求其父亲偿还55万房款,女童背负的债务由此而来。女童外公在文末称:我为孩子着想,这套房子应该让孩子继承,将来生活上能有个着落……

12月15日,光明日报客户端发表评论《9岁孤女无力还父债被限制高消费是机械执法》,作者金泽刚是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中提到“仅依民诉法规定将9岁的陈蔓作为被执行人,与民事实体法明显相悖。因为根据民法总则规定,9岁的未成年人在民法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陈蔓继承财产利益可以,但涉及财产被执行之类则不行。”

12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下达了解除限制消费的执行决定书。法院在决定书中表示,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蔓(化名)系未成年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定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二条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随着公开报道,相关案件引发网友热烈关注,新浪微博相关话题阅读量达626万。

12月16日凌晨,@金水法院在其官微和官方网站发布《致歉声明》

@金水法院《致歉声明》,原文如下:

近日,我院执行人员对一名九岁儿童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广大网友高度关注我们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现在,我们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儿童健康成长高于一切!我们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由衷感谢并诚恳欢迎广大网友的监督和关心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大众网·海报新闻编辑陈凤祁 综合光明日报客户端、中国青年网、每日经济新闻、齐鲁晚报、@金水法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