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要求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 十年38万份裁判文书涉社会抚养费:低生育率下“超生”还罚款吗? 进口冷链频频检出新冠病毒,低温消毒有多难? 昊志机电两日跌超30%,江海证券一营业部抛售1.42亿 阿斯利康称疫苗有效,相关论文在《柳叶刀》发布 机构今日买入这7股,抛售昊志机电6769万元丨牛熊眼 北向资金今日净流入38.89亿元,净买入歌尔股份7.43亿元 原材料成本与汇率齐升,两头受压的杭州可靠护理是否“可靠”? 永煤违约继续发酵!这次可能影响河南许昌数百万居民供暖 京东、阿里等互联网巨头混战大健康,下阶段的打法是什么 吸引乘客新举措!美航推居家新冠检测 飞抵目的地可避免隔离丨热公司 国药中生新冠灭活疫苗获准阿联酋上市,三期有效性86% 华尔街:2021年标普剑指4000点!但这些风险不容忽视 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会对银色产业产生影响吗? 参股公司申请破产 永辉超市影响几何? 欧美企业坐拥创纪录的现金储备,如何使用或引发新一轮行情 房企11月销售积极向好,板块接下来怎么走? 套现2.58亿落空、又上“老赖名单”!罗永浩的“真还传”要延期 濮阳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 在全省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四史”知识竞赛中我市获评全省优秀组织单位 河南省鼓励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中医 濮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获评全省第三名 “濮阳气”,有“底气”88亿立方米储气库库存确保兄弟省(市)2600万户家庭温暖过冬 赵永雷:扫黑除恶是我的职责所在 为群众办好每一件小事——记开发区群工部驻胡村乡贾田楼村第一书记卫思扬 历时40余年!东汉诸侯王陵徐州土山二号墓考古工作完美收官 成都24岁男子转发确诊女孩隐私信息 被警方处罚 四川目前有3个中风险地区,相关人员原则上不离开当地 正好侃球丨时光请慢些 让我们再多看看C罗与梅西的相爱相杀 重要提醒!2020年底前,这5件事别忘了做! 可口可乐第三次被评最大塑料污染者!你扔过吗? 2020“春雨工程”走进贵州黔东南:喜听苗侗乡亲的小康交响曲 28年追凶路!“南医大女生被杀案”细节披露 火车飞机上提供问题食品谁担责?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了 成都警方:男子泄露确诊病例赵某某隐私,被行政处罚 钟南山来成都抗疫了?官方回应:假消息 我国将开展为期3年的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扑下身子、力戒浮躁 我国科技创新着力“强基石” 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竞争力研究院在广东惠州成立分院 我国职业教育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张文宏:上海现本地病例后未扩张与市民卫生习惯有关 云南省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成就 潜江-韶关输气管道工程长江盾构隧道贯通 水利部:我国再添4处世界灌溉工程遗产 教育部:服务国家战略 职业教育年培养1000万人 我国桥梁建设创多项世界第一 应急管理部部长、党委副书记王玉普院士逝世 享年64岁 七部门印发指导意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 北京市与莫斯科市庆祝结好25周年 5G大发展 硕贝德多元布局迎增长机遇
您的位置:首页 >新闻 >

四川九部门联合发布通告 要求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

2020-12-09 18:25:16来源:四川在线

12月9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要求全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同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通告同时发布了《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明确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具体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的通告

一、全省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冷链物流园区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系列要求,严格落实冷链食品消毒和追溯主体责任,确保所经营的冷链食品按要求进行疫情防控消毒处理,发现问题产品能信息化追溯精准定位。

二、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预防性全面消毒,没有消毒证明的,由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入川首站)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有效消毒,没有消毒的不得进行销售。

三、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追溯数据,并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实现快速精准追溯。

四、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防控责任,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消毒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五、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精准定位和溯源倒查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冷链食品新冠病毒防控

信息化追溯主体责任指南

第一条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科学实施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人防”“物防”措施,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冷链食品追溯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冷链食品进口贸易、仓储运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生鲜电商、餐饮服务等相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具有冷链食品交易业务的集中交易市场、冷链物流园区开办者,以下简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对各类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业务及从事的贮存、冷链运输业务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新冠病毒防控措施。

第四条 全省统一的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川冷链”)是全省冷链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全程记录入川冷链食品产品来源、流向、消毒、贮存冻库、运输车辆等溯源数据,对入川冷链食品实行全链条信息化追溯;帮助重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实现信息化追溯和数据对接。

“川冷链”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发布和维护。

第五条 凡在本省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市场(园区)开办者应在“川冷链”注册,并如实登记其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冻库、运输车辆信息;所有储存冷链食品的仓库、冷链食品运输都必须在平台登记。

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如实登记的,可不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线下备案。

第六条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登录“川冷链”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基本信息。本指南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自本指南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登记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等基本信息,并按平台提示上传相关证件。在全省有多个冻库的,应当全部登记。

第七条 冷链食品进入四川后首个抵达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川首站)、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在“川冷链”上传冷链食品来源、流向、消毒、入出库、运输车辆等产品信息及追溯数据,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通过“川冷链”信息化采集留存的生产经营信息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登记主体应当如实提交相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登记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修改完善。

第九条 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只在“川冷链”平台上对冷链食品来源信息进行确认,不需录入销售去向信息。

第十条 在“川冷链”完成提交登记信息,经系统校验正确的,系统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登记号。登记主体应当在“川冷链”自行下载打印《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

登记主体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表。

第十一条 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物流园区的开办者,应当督促、组织市场(园区)内从事冷链食品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在平台登记,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政务服务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开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的入川首站的登记信息;信息公开应每月更新,无新增的可不用更新。公开信息包括:登记号、登记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冻库地址等信息。

第十三条 “川冷链”实行“入川首站赋码”管理,从川外采购冷链食品并运入川的首站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须在“川冷链”对相关产品进行品码或批码的赋码操作;若产品包装上已有符合GS1编码规则的品码,则无需另行赋码。

入川销售的冷链食品在经过首站赋码进入市场后,市场各环节上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追溯数据。

第十四条 未在“川冷链”登记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委托贮存业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均应在“川冷链”查询验证对方是否已登记,发现未作登记的应先登记后开展业务。

委托方应主动在“川冷链”上传相关产品品种、批次、数量、产地、合格证明、消毒等追溯数据,并在产品入出库前主动将入出库冷链食品品类、入出库数量、入出库时间等信息在“川冷链”登记。

第十五条 入川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没有核酸检测报告的,没有消毒证明的,没有追溯信息的,不得上市销售。

不得向未在“川冷链”注册的生产经营主体购进、销售入川冷链食品;不得采购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入川冷链食品。

第十六条 入川首站冷链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打印品码或批码,粘贴于冷链食品产品外包装明显处;鼓励下游批发企业、连锁经营总部打印追溯码贴于销售包装明显处。

引导消费者关注“川冷链”微信公众号,通过其“产品追溯”功能扫品码或批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七条 鼓励面向消费者的零售终端使用“川冷链”对冷链食品进行一物一码赋码,并打印粘贴于产品包装上,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手机浏览器进行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信息化追溯工作中,监管发现或接到企业投诉上游企业销售的入川冷链食品在“川冷链”平台无溯源信息的,应及时查明情况,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九条 鼓励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公众对不落实冷链食品消毒责任、追溯责任的行为,积极在“川冷链”平台或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

第二十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冷链食品贮存业务不按要求如实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执法行动,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落实进货查验、追溯管理等主体责任,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对不落实消毒、追溯措施,发现问题产品无法溯源倒查和精准定位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进口冷链食品不消毒、抵制信息化追溯等不服从、不配合本通告有关防控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走私冷链食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川冷链”网址为http://cll.foodtrace.org.cn,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取多种方式上传追溯数据。采用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对接方式的,在“川冷链”平台下载导入对接说明,按照规范要求导入或对接;其他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川冷链”,注册登记使用;需要物联化标签机打印追溯码的生产经营者,可在“川冷链”个人中心的<操作说明>中“查码打印”说明获取支持信息。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川冷链”网址和微信公众号下载操作说明书、介绍视频和消毒证明样表。

第二十三条 本指南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市监发〔2020〕83号)所附《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同时废止。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编辑: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