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璐 北京报道
“自甘风险”即为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自甘风险是侵权行为免责的事由之一。为使公众更好了解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明晰各方责任,减少风险活动中意外伤害的发生,1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对近5年法院涉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侵权案件进行了梳理。
据披露,2016年至2020年间北京法院审理的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典型案件38件,其中既包括当事人以自甘风险作为诉辩主张,也有判决实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
“自甘风险”中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自甘风险常作为减责或免责抗辩提出,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据悉,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受害人与他人,他人系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对受害人负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包括其他活动参与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等。
受害人通常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他人常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作为其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抗辩,故责任承担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在调研的涉自甘风险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均将责任承担作为主要上诉请求。
“自甘风险”五成适用在体育竞技活动
据了解,自甘风险适用领域较广,几乎涵盖一切风险性活动。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占比50%。同时,亦涵盖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占比23%,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通常表现为进入一定危险区域或从事一定危险性活动,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搭乘醉驾者车辆等),占比27%。但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调研的38件案件中,有22件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自甘风险抗辩,占比58%;有16份判决未予支持,认为案涉行为并非自甘风险,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反映了部分当事人认识不足,将本该属于过失相抵的抗辩事由错误认定为自甘风险,如酒后驾车、危险施工作业认定成自甘风险等。
案件当事人“自甘风险”抗辩近六成得到支持
记者从北京二中院了解,自甘风险在实践中存在减轻他人责任和免除他人责任两种情形。
22件判决中,减责判决占比59%,免责判决占比41%,免责判决一般是其他活动参与人对受害人损害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减责判决中,部分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安保义务履行不到位,故不能因受害人自甘风险而免责,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另有部分系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在他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仍判决其承担责任。
法官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活动
北京二中院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的要义不仅在于求偿,更在于捍护生命健康之可贵,故与其诉诸事后救济,更应防范于未然,其建议,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活动参与人应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
同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清醒认识到其在安全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注重自身发展及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和措施的完善,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