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陈琳)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需要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情节严重最高罚款20万元。
11月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进行备案的通告。《通告》要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主体,需要办理备案。食品生产经营者无须办理此备案;外地企业无须在北京办理此备案。
《通告》对备案时限提出要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暂未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在《通告》发布前已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备案机关包括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外地企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向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按照相关规定,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