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少年的你”检察机关大有可为
◆ 检校合作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 保护处分措施帮教触法未成年人
◆ 用制度织密未成年人权益防护网
◆ 强化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理念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本报见习记者 张守坤
陕西省西安市第六十六中学学生李某与教师周某发生冲突后将其刺伤,后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10岁女孩杨某被13岁堂兄杀害后抛尸……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频频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个案,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神经。
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加入了限制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内容。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处置触法未成年人?怎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还有哪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检察机关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在推动检校结合、保护处分、制度固化等方面积极作为,切实加强对高危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合理有效处置触法未成年人。
检校合作
检察机关承担未着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职责,专门学校是教育转化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学校,二者相遇,会产生怎样的神奇反应?
10月22日,《法治日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海淀寄读学校,优美的校园中不时传来读书声和欢笑声,看起来与其他学校没什么不同。
乐乐今年刚从海淀寄读学校毕业,顺利考上了高职院校。记者问起乐乐现在过得如何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杨新娥拿出手机,只见朋友圈里的乐乐和妈妈、妹妹一起吃着饭,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
“乐乐当时14岁,跟着别人实施抢劫两次。由于她认罪态度好并且抢劫金额很少,我们对她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征得家长和孩子同意后,把她送到海淀寄读学校。”杨新娥说。
由于父母离异,母亲再婚后,乐乐和父母之间发生过几次冲突,关系一直不好。刚来学校时她心理压力很大,沉默寡言,与人缺少交流。
乐乐的班主任周老师告诉记者:“慢慢交流之后,我知道她喜欢美容化妆,于是让她给出演元旦节目的同学们帮忙;知道她运动能力不强,于是带她参加了舞蹈班。几次展示自我并受到关注后,乐乐的自信心逐渐提升。此外,我还多次和心理中心工作人员去乐乐家里了解情况,让乐乐的妈妈来到学校和孩子面对面交流。终于,孩子的成绩逐渐提升,与家人的关系也逐渐缓和。”
“我们每个月会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特殊情况下会每周回访。在学校老师和检察官的引导下,乐乐的家庭关系缓和了不少。”杨新娥说,很多情况下家庭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因素,很多触法未成年人本身并没有多大问题,只是缺少及时引导。因此,检校合作很及时也很必要。
除海淀寄读学校外,全国多地检察机关通过推动检校合作,用检察蓝守护孩子的美好未来。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与栖霞市教育和体育局共同签署深化检校合作有关方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共建未成年人帮教(观护)基地;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与全县42所中小学校签订检校合作协议,12名检察官担任12所县城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处分
2018年5月,一犯罪团伙为赚取嫖资,招募、安排、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并在每次卖淫嫖娼之后向被害人勒索财物,招募的未成年人会以言语威胁、收取欠款等方式在场予以配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顾琤琮对这起案件印象深刻。她说:“这起案件很特殊,几名未成年人既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参与者,需要有效的教育矫正,也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需要特殊的综合救助。对于她们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判了之。”
顾琤琮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中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处分,在专门学校落实半封闭式保护处分措施,第一时间切断其与违法犯罪人员的接触。同时采取身体康复、心理疏导等保护救助措施和偏差行为矫正、健康性观念等一系列教育矫正措施,帮助其以崭新的面貌回归平安健康的生活。
据了解,早在10年前,上海检察机关就开始探索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触法未成年人实施多种保护处分措施,逐步使之司法化、规范化,还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社工组织、专门学校等建立合作,细化措施落实效果。2018年至2019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对507名罪错未成年人落实训诫、责令接受观护帮教等保护处分措施1318人次。
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保护处分制度,帮助他们“瑕玉成器”。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训诫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向其发出社会服务令;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办案团队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联合辖区公安民警和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召开保护处分宣告会,防范罪错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在顾琤琮看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努力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政府、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是一放了之和判处刑罚之外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一种有效处理方式,对于预防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保障
“检察官姐姐,我找到新工作了,妈妈很支持我,我们之间的关系缓和了很多。”不久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王威野接到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小许的电话。
去年年底,17岁的小许辍学后结识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在一起偷窃时被抓获。因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江阴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跟踪帮教的同时,给小许推荐了一家职业培训班。看到生活有奔头,小许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
小许能够重拾希望得益于一部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今年年初,江阴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被取保候审、不起诉等涉罪未成年人基础上,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与被行政处罚等临界预防的未成年人一并纳入,扩大了观护帮教范围。
“规范对帮教启动、开展、成效评估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通过菜单式定制帮教,为涉罪未成年人量身打造个性化、专业化、精准化的帮教方案,切实提高了未检帮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江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赵宇峰介绍说,今年以来,江阴检察机关已对47名未成年人开展了观护帮教。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制定相关文件,以制度建设织牢织密未成年人权益防护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与多个部门共同会签《嘉定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工作协议》;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工作的实施办法》,让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工作落地生根。
“当前,很多地方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触法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保护处分制度,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但是层级较低,缺乏强制性,应当在国家层面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顾琤琮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分级干预罪错未成年人的理念,特别是要强化专门教育制度,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还应强化专门矫治教育决定的审查、决定的司法属性,更好地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