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深秋时分。回首一年间备受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思想盛宴”,2019年深秋那场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热点难点问题的“控辩审三人谈”依旧令人印象深刻。
这场对谈,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明确,也为探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结构、制度、程序及其背后承载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能提供了一种三维视角。一年来,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热点难点问题,这种“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汇众智谋务实之策”的有益探讨仍在不断持续。
履行主导责任
更体现庭审实质化
在互联网搜索框键入“认罪认罚”,可以看到除轻微刑事案件外,“从拒不认罪到全案认罪认罚”这样的字眼也不断出现在涉黑涉恶、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有关案件报道中。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案件范围是否有所限制,曾一度引发探讨。刑事诉讼法进行明确规定后,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重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
“可以适用并不等于必然适用、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在一次次研讨中,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已逐渐达成共识。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中,控辩双方合作取代了对抗,刑事诉讼构造发生改变,是学界普遍关注到的问题之一。
“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主要任务,是向法庭证明双方在案件处理上合作、合意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表示。
伴随着刑事诉讼构造的改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这样几个问题逐渐被关注:“如何看待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指导意见》明确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否侵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看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程序与庭审实质化并不冲突,反而更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
“‘一般应当采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不仅是检察官的求刑权,更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意,除非有法定的事由,法官原则上应该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伟认为。
如果法官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应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整,只有在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作出判决。
毋庸置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高于以往。唯有三方秉持同一理念,按照同一标准办案,方能使制度行稳致远。检法同堂就此开展的培训频次也逐渐趋于密集。在一次次这样的培训、交流、探讨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们不断在法律、政策、理念、实践等层面探寻着最佳结合点、最大公约数。
秉持客观公正
被追诉人权益要保障
法治,最重要的一环便是尊重被追诉人的人权,使其能够体面地接受审判。这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之一。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多个条文都体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对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重视。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内容。
“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实效的生命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如是说。
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分自己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亟需值班律师的实质性、有效性参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同时,明确了值班律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值班律师制度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是适应世界人权发展潮流、彰显司法人权的重要成果,是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建构和完善的一大亮点。”
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对值班律师的制度设计和工作职责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解决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促进公正司法和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卫跃宁说。
被追诉人的上诉权也是司法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一位值班律师告诉记者,最近一起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签署具结书后表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二至三年,如果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我就确定不再上诉,如果判处二年零六个月及以上有期徒刑,我就一定上诉。”
这样的情况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检察院检察长冯国亮的调研中也较为常见。“在调研时发现,虽然上诉理由种类多样,但量刑所占比例最大。其中,大多所判刑罚均在量刑建议幅度以内。上诉后,检察机关和被追诉人之间的量刑协商遭受了推翻,量刑建议沦为一纸空文。”
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后又上诉的,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抗诉?“从本质上讲,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的上诉,既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绝非仅仅为了加重少数上诉人的刑罚,而是通过抗诉的方式,使二审法院能有机会通过依法审判,适当加重被告人刑罚,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表示。
细节不断完善
制度成效未来可期
一项新制度的诞生,总能吸引诸多致力于为制度完善谋务实之策者的目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孙长永就是其中一位。在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会上,孙长永提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先有正当程序,后有协商司法。在今年9月4日由最高检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他依旧十分关注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量刑协商过程要规范,尽管完全透明并不容易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透明、规范、合理、完善的量刑协商程序,能够为量刑协商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引,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协商,实现实质的程序正义。“然而,我国刑法总则尚未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规定量刑减让的具体幅度。实践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多参照2017年最高法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但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罪名非常多,对于23个罪名以外的案件,量刑建议如何提出难以准确把握。”四川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林红宇在接受采访时说。
在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于改之看来,量刑协商直接影响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量刑建议的科学性。“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情节应当法定化。
➤ 宏观上,应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实体法上的依据。
➤ 微观上,刑法应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内涵以及标准的涵义,从宽如何理解等,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于改之表示。
今年5月,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予以细化,对量刑建议说理提出明确要求。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检已将量刑协商程序的构建列入计划,正在着手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此外,对于量刑协商的参与主体是否包括被害人,也存在不同的声音。两高三部《指导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熊秋红关注到,实践中存在过分漠视和过分关注被害人意见两种极端情况。“被害人意见不是量刑结果的决定性因素,在制度适用中,不能因为过于强调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而损害被追诉人获得公正对待的权利;同时也要为被害人参与诉讼程序提供必要保障,确保其相应的知情权等。”熊秋红表示。
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同样是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建议适当拓宽被害人表达诉求和获得损失弥补机会的渠道,从而在庭前阶段最大程度地消解不和谐因素。”湖南省常宁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郑国宝表示。
任何一项制度从诞生到成熟,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理论层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读与指导,在实践层面将成功经验仔细梳理、认真落实,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见效,同时使更多司法工作者从单纯的执法“工匠”转变为有担当有情怀的法治“大师”,尽管道阻且长,但终会实现。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作者:史兆琨 【编辑: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