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干部受贿两百余万获缓刑:93万系父母过世所收礼金
辽宁省朝阳市一名时任县领导的父母去世之际,当地近40名官员、企业老板送上万元礼金,总数达93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赵小宏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内容。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百余万元,赵小宏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公开资料显示,赵小宏,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他早年曾任朝阳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朝阳县副县长,朝阳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2013年调任朝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此后还担任过朝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等职。
2019年5月,赵小宏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喀左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被刑拘、逮捕,并开除公职。
澎湃新闻梳理二审判决书发现,法院一审认定赵小宏受贿金额为237.9万元,主要集中在其担任朝阳县交通局长、朝阳县副县长、朝阳县常务副县长时期(2006-2013年)。值得一提的是,赵小宏44项受贿事实中,有39项涉及其父母过世时所收礼金,单笔金额少则1万元、多则5万元,合计93万元。
哪些人在赵小宏父母去世之际送上高额礼金?
二审判决书介绍:2008年、2011年赵小宏的母亲、父亲先后去世,朝阳英达矿业负责人肖某为感谢赵小宏曾帮助其解决过矿上一些困难,也为了与之处好关系,先后送现金2万元和5万元。
同样,为与赵小宏处好关系、好办事,朝阳万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某也分别于2008年、2011年赵小宏母亲、父亲去世时,送给赵小宏现金2万元和5万元。
原任朝阳海玉通矿业总经理刘某为与赵小宏处好关系、方便企业生产,分别于2008年、2011年赵小宏母亲、父亲去世时,送给赵小宏现金2万元和5万元。
此外,时任朝阳县交通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畜牧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县残联理事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国土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县公路段段长、县委办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以及当地多名乡镇领导、企业负责人均在赵小宏母亲或父亲去世时送上单笔金额至少1万元的礼金。
2020年4月3日,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小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赵小宏提出上诉,其中一条理由是“其父母去世、孩子升学及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属违纪行为”。其辩护人也称,赵小宏父母过世时所收受的93万元礼金不能一概认定为受贿,其在“三节”收受的94.9万元礼金属违纪行为。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赵小宏的犯罪事实清楚。赵小宏对事实亦无异议。同时,赵小宏在羁押期间揭发、检举,对“突破、认定杨某某等人涉黑犯罪起到关键作用”。上述事实,有喀左县公安局及朝阳市纪委监察委第七纪检监察工作组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朝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赵小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37.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上诉人赵小宏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表现。综合评价上诉人赵小宏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系如实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赃,缴纳罚金,有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0年9月,朝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赵小宏犯受贿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二、撤销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的主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4年;三、判处上诉人赵小宏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程真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