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3日电 (李京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日在北京发布。《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从近期永州踹伤猥亵者的男子被解除刑拘,到之前的“赵宇案”“于欢案”“昆山龙哥案”,近几年一系列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如何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更是一度受到舆论热议。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统一法律适用,《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意见》明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意见》同时明确,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此外,《意见》还提到,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完) 【编辑:姜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