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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手!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

2020-09-03 15:44:51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3日电 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实行防卫;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可实行特殊防卫……

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外公布。这份文件,对备受公众争议的诸多“正当防卫”话题给出最新、最权威解释。

资料图 张斌 摄

对妨害安全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可实行防卫

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根据《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根据《指导意见》,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资料图:“制止施暴反被拘案”中的赵宇在福州市年度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获授予“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 郑江洛 摄

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此外,要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要看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指导意见》明确,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资料图: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图片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认定防卫过当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指导意见》提出,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这些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依照《指导意见》,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