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诈骗犯罪58101人,同比上升35%。其中,起诉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32463人,同比上升77.1%。特别是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中,诈骗犯罪多发,检察机关起诉诈骗犯罪人数占全部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人数的43.4%。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目前已发布的十批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中,涉及诈骗罪的共9起。
资料图:民警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上半年诈骗犯罪趋势及特点
一是涉及社会生活领域范围广、层次多,社会危害性大。从上半年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涉及诈骗犯罪的名目繁多,上至国家宏观政策,下至老百姓衣食住行,包括涉疫情诈骗、“医托”诈骗、“保健品”诈骗、“招生中介”诈骗、“套路贷”诈骗、骗取国家补贴诈骗、民族资产解冻诈骗等等,不断“推陈出新”,范围涉及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保、征地拆迁、精准扶贫、金融信贷等多个领域,不仅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一些电信网络诈骗突破国界、地域和人员的限制,具有涉众、跨境、远程、电子支付等特征,不特定受害群体多,危害大。
二是诈骗犯罪公司化、专业化、职业化特征明显。检察机关办理的诈骗犯罪案件中,近七成为共同犯罪,犯罪组织形式由“简单结伙”向“公司化”转变,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层级式管理、自成体系,呈现越来越明显的专业化趋势。如,有的成立专门公司,租用高档写字楼,设立多个部门或岗位,利用合法的网络平台宣传、招聘,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采用企业运作模式管理,披着“合法外衣”,迷惑性更强。同时,这种公司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诈骗方式也催生了为不法分子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的黑灰产业链。
三是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诈骗犯罪开始更多向互联网转移。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被用于实施诈骗的各个环节,犯罪分子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利用各种代理、匿名等技术手段,在虚拟空间中实施犯罪。犯罪手段也从传统的现金交付式逐渐转变为利用网上银行、支付平台转账。
四是催生其他牵连犯罪,形成犯罪“产业链”。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实施和完成需要借助一定条件,围绕着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黑灰产业链和犯罪利益联合体,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分工合作、相互交织。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伪基站”设备、短信群发器的制造和销售,到虚假网络平台的传播和维护,再到批量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手机“黑卡”,由此可能引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犯罪,从而形成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犯罪的“产业链”上下游犯罪。
检察机关从严惩治、依法防控
依法惩治和防范犯罪,及时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司法办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既坚持对诈骗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又有针对性地细化各项执法举措,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促进社会治理。
一是严把办案质量关。检察机关严把批捕、起诉诈骗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枉不纵。特别是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注重电子数据在事实认定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构建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书证之间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依法严惩涉疫诈骗犯罪,同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震慑效应。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办理的应某涉疫诈骗案,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从案件发生到办结,仅用5天时间,体现了从快从严办理、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二是着力强化诉讼监督。在办理诈骗案件中,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247件,同期公安机关立案857件,占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数的68.7%;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758件,同期公安机关撤案627件,占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数的82.7%。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注重案件的漏犯追诉工作,纠正公安机关漏捕733人,纠正公安机关遗漏审查起诉同案犯1113人。
三是坚持打击与防范并重。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诈骗犯罪发出检察建议298件,促进携手共同防范诈骗犯罪,推动深层次治理。如,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通信企业、银行、中介组织等在电信网络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东莞市检察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敦促有关单位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助推长效制度建设。
四是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抓住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督促侦查机关积极追缴赃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努力将诈骗犯罪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降至最低。如北京市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套路贷案件,该案涉及22套房产轮候查封,在房产可能被其他案件先行处置的情况下,首创制发《暂缓执行函》,及时送达相关法院,建议先前查封法院对涉案房产暂缓执行,待犯罪事实查明后统一处置,为追回涉案房产、挽回被害人损失作出最大努力。
检察官提醒大家,对诈骗犯罪要有很高的警惕,不要指望“天上掉馅饼”,也不要以为便宜就轻信,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编辑:罗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