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7月22日电(记者赵瑞希)为打破“只要一户不同意,旧改项目就‘停摆’”的局面,深圳拟对城市更新政策进行调整。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成年限20年以上且满足相关条件的旧住宅区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人数95%以上的业主同意。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旧住宅区,3年内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对于搬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旧住宅区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采用异地产权置换的,安置房面积按照与原地产权置换等价值原则进行折算;采用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确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实施个别征收的,按照套内面积1:1置换或者进行货币补偿确定征收标准。政府实施个别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在不低于原有搬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重新协商签订补偿方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旧住宅区城市更新规划批准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搬迁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所有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且逾期不改正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