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这些内容不容忽视 ——聚焦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
【法眼观】
近段时间以来,湖南郴州大头娃娃事件、江苏常州小学生坠楼事件接连曝光,每一起事关未成年人的案件,都挑动着社会最敏感的神经。一次次的讨论,都引向如何完善法律制度、适应保护未成年人现实需要的深入思考。
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注也化为了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第三次修改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初审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有4万多人提出了近5万条意见。
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不足等都作出针对性的规定。记者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关注的问题与提出的建议做了梳理。
关键词 校园霸凌
案件:5月末以来,有关“禄丰县一女生被男生殴打”的视频在网络传播。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康等4位男生因与女生朱某发生口角争执,遂于下午放学后找到朱某并将其叫到校外进行殴打,造成朱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除了殴打以外,学生在校内被言语羞辱、扇耳光、扒衣服以及敲诈勒索等事件都屡见报端,长期存在的校园霸凌问题令人深恶痛绝。对此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二审稿增加规定,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及时回应了社会对校园欺凌的关注,但是在内容上对欺凌行为的处理措施显得有些绵软。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应当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学校作为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的实施主体,但法律没有赋予学校和教师惩戒权,学校和教师对于校园欺凌事件处置力度不足。应当在何种程度上赋予老师惩戒权引发热烈讨论。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岳普煜认为,未成年人正处在人生的重要成长阶段,及时纠正其行为偏差,帮助其树立规则意识,教师对其进行适当的惩戒很有必要。然而近年来,教育界谈惩色变,惩戒方式是否恰当仍然是困扰大多数教师的重要问题。
与此紧密关联的是,修订草案第26条提到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认为这样的表述过于抽象、过于宽泛,对于教与学这两个方面都容易产生误解,甚至产生纠纷。“如果这种行为继续存在,就会导致教师不敢批评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这对于学风、对于学生的成长都将是不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建议,对教育惩戒的主体、权限大小、实施范围和方式作出严格具体的限定,厘清教育惩戒的边界,给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的必要惩戒权,通过惩戒和关爱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法律原意上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科学保护。
关键词 未成年人外宿
案件:2019年11月,湖南衡阳一名未满12岁少女遭多人性侵,当家属在宾馆找到失踪多日的女孩时,房间内两成年男子正在睡觉;2019年6月,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王振华在上海一酒店猥亵女童;2013年,海南发生校长带小学生开房的恶性案件。
性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吸毒、暴力事件等,经常发生在酒店、宾馆等场所。如何压缩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让出门在外的孩子多一分安全保障,也成为本次法律修改聚焦的问题之一。草案二审稿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加得很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表示,“但我认为这样规定不够具体,不如直接规定住宿经营者的责任,怎么发现异常情况等,这样就更具可操作性。”王超英举例说,比如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来,住宿经营者应该询问两人什么关系,或者需要提供某种证明,这样可以防止未成年人在酒店犯罪,或者防止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到酒店侵害,“这种一般性的预防义务写清楚了,就好落实了”。
还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无监护人或者是亲属陪同,不得允许其单独入住或者与非亲属成人入住,发现该类情况,旅馆等单位应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监护人核实相关的情况。
“‘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标准不易把握,应进行更加精准的描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表示,住宿经营者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难度也大,建议将“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修改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关键词 低龄恶性犯罪
案件:5月27日下午,某小学教学点一名13岁女生被4名男生强奸。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事男学生未满14周岁,根据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近年来,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屡屡发生,如长沙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蔡某某杀害10岁女童案等等。恶性暴力案件频发,涉事未成年人却因刑事责任年龄不足而难以追责的问题,引发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降低的大讨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111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因此引起了众多委员的讨论。
“这条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侵害人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砚蒙建议参考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若能证明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的时候是具有主观恶意的,并且他是能够辨别是非善恶的,就可以补足年龄差距,推定其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该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更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我国对有犯罪事实却又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主要集中在专门学校。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未成年人接受专门教育需要由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再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意见指出,现实中绝大多数的监护人都不会主动将孩子送去专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又没有执法权,导致行为有偏差的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的教育与矫正,建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增加强制性规定,在保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权的基础上,由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入读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友东同时指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他建议对监护人严重失责或故意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极端案件发生进行严惩。对监护人明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仍采取包庇、隐瞒、藏匿证据等行为阻碍调查的,纳入包庇、销毁证据的相关罪名,强化对监护人责任的追究。
(本报记者 陈慧娟 刘华东)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