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呼和浩特6月13日电 (记者 张林虎)13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常永福获刑11年。
1956年出生的常永福系乌兰察布市人,其仕途也从未离开过乌兰察布。早期,常永福两次在学校任教,之后到乌兰察布盟委组织部工作,后任集宁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1998年,常永福开始主政一方,担任兴和县委书记,之后升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2013年年初,常永福任乌兰察布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官至正厅。2017年1月,常永福退休。
2018年7月18日,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常永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对其折合2307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常永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完) 【编辑: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