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民法典里有一个格外醒目的“人”——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中,人格权作为单独的一编位列其中。
人格权——这个对大部分公众来说陌生的词汇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生命权、健康权,还包括常见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甚至还有信用权、声音权,私生活安宁权等权利。
用户收到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涉黄信息”,一些演员歌手遇到闯进住宅拍摄、安装追踪定位器的极端狂热粉丝……公众的私生活边界在哪里?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规定,私生活安宁是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是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草案还明确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人格权作为民法分则的一部分单独成编,在体系上与总则一起形成了对人格权的全面的、完整的立法保护网。”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说。
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侵权责任法,不过只是提到了保护隐私权,但是隐私权包含什么,并没有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从两个方面对隐私权做了规定:隐私权是什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是侵害隐私权。虽然只有两个条文,但是把隐私权规定得很完整,特别是在“隐私权包含什么”部分,提到了“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四个方面都是隐私,都受到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权利,这就像要穿外衣上街一样,能够维护你的尊严。身上有疤都被衣服遮住了,但是如果把衣服脱了,缺点就暴露出来了,就会对你的形象产生影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说。
“一个私营企业的老板,在厕所里装了摄像头,然后就在监视器中看,哪个工人在厕所里“磨洋工”。后来被一个工人发现了,告到了法院,这个老板不仅要把摄像头拆下来,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犯了隐私权。”杨立新表示,人格权编草案将隐私的概念扩展得很宽,凡是涉及个人的尊严方面的,私人生活安宁问题、私人空间问题、私密信息问题、私密活动问题等,都在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新的经济活动中,人格权也出现了新的类型。比如声音,这些新型的人格权益需要加以保护。
例如网友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创作音频节目,声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如何保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朱巍表示,人格权编草案规定,声音权将参照肖像权加以保护,这是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的福音,他们不仅能够用知识产权维权,而且还可以选择更高效的人格权作为请求维权的基础。
除此之外,人格权编草案规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规定,严格规范医学临床试验活动,增加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玉波委员表示, 这适应了新时代人格权的发展要求,也适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格权保护不断扩大的需求。
本报北京5月22日电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耿学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0年05月23日 08 版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