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10月24日北京讯(记者 刘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控辩协商是关键,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前提下认罪认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应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严格权利告知;充分听取意见;完善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真正取得实效的关键。
苗生明认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他们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就需要来自外界的有效帮助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特别是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对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刑事诉讼法和《指导意见》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保障获得律师帮助权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司法机关的义务。
对检察机关而言,一是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是否在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状态下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的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其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无效,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应的处理。
二是严格权利告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不仅告诉还要让犯罪嫌疑人听明白。
三是充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法律援助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