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进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工作以来,每年都要办理几起职务犯罪案件,让我感触颇多的是2018年我们办理的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熊某原任某区交通局局长,正科级干部,7年间竟然收受5名工程承包商送的过节费多达36次125万元。原因很简单,他的职位足以让很多行贿者如苍蝇逐臭般趋之若鹜。
熊某35岁任街道党工委书记,此后至52岁落马的17年间,长期担任单位“一把手”,2007年底任某区交通局局长。可以说,出任交通局长的熊某年轻有为,责任重大。由于身处重要岗位,熊某自然成为众多工程承包商的“香饽饽”。其中之一,就是和熊某以亲戚互称的熊某某。
早在2007年底,承包工程的熊某某就通过别人牵线搭桥和熊某结识,并在2008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送给熊某5万元,以同姓为由攀上“亲戚”关系。在熊某某承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熊某给予了他技术支持、后勤服务保障、矛盾纠纷协调处理等方面的帮助,并在工程款拨付上,及时按进度给予拨款。作为回报,熊某某每次走“亲戚”都不空手,逢年过节也有表示。此后4年,熊某某在交通局承接工程期间,每年春节前均以拜年名义送给熊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2017年,因一大批官员被查,熊某害怕自己被查,找到熊某某说现在形势严峻,就退还了23万元给熊某某,希望可以就此了结。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底熊某还是被查。
案发后,熊某悔不当初:“最开始收受他人钱财的时候也忐忑、也害怕。但是想到别人开豪车、住豪宅,心理上难免产生不平衡。加上起初送的钱也不多,这个来钱也快,就觉得没什么。慢慢地就走到今天这一步……”在讯问熊某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他思维缜密,对党的政策纪律、国家法律规定也十分熟悉。这样一个人,为什么会走上频频受贿的犯罪道路呢?
对于这个问题,熊某交代说,自己任“一把手”多年,受组织培养教育多年,深知受贿是违法犯罪的事,但面对行贿人一边提着一袋现金,一边说着“就是逢年过节表表心意,不是什么大事”时,他沦陷了,侥幸心理占了上风。他开始给自己的受贿行为找各种借口:亲戚送来的红包是正常走亲戚;承包方老总是过年来表表心意,哪个领导过年还没人拜年,这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自己上有老下有小,靠工资家庭负担稍重,需要钱……在这种心理下,熊某对受贿越来越心安理得。从第一次“收到几千元心怦怦跳,知道做得不对,是受贿”,到后来“很平静从对方手中接过10万元的袋子”,迅速滑向犯罪的深渊。
最终,熊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讲述人系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