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张素 梁晓辉)资源税法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保留水资源税有关内容,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当日在北京举行,对资源税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针对水资源税,草案二审稿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作出两方面完善。
一是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草案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单位建议,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同时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为加强税款征收,推进税法有效实施,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