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对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作出规定
本报讯 记者曹天健 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联手出台《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实施意见》。
《意见》在关于当前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一般原则中规定要做到“三个并重”:一是严厉打击和区别对待并重;二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三是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
《意见》提出,要从侦查源头开始,强化追赃挽损,尽最大努力挽回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积极退赃,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主要实施者以外的人,虽然犯罪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或者部分违法所得,尽力弥补本人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非法集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提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意见》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上游”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定罪处罚。
《意见》还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关于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关于遗漏集资参与人及请求追加起诉的处理、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关于追缴集资参与人的非法收益及被告人的退赔、关于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机制、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等,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