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节日工资、公休假工资等。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项目很多,是否所有以货币形式支付的项目都是工资?答案是否定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明确了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和合理化建议、技术奖的发放,以及运动员、教练员的劳动和保险待遇的发放;
(三)与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待遇有关的费用;
(四)劳动保护支出;
(五)稿酬、讲座和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六)旅行伙食补助费、流产伙食补助费、转乘旅费、安置费;
(七)自带工具、牲畜到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八)租赁经营单位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收入;
(九)向购买本企业股票、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含红利)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支付的医疗、生活补助费;
(十一)因雇用临时工而向劳务单位支付的工资以外的费用或者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佣工的加工费和根据加工订单支付给承包商的租赁费;
(十三)对参加企业工作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津贴。
当注意区分哪些项目属于工资、哪些项目不属于工资。工资是社会保险费缴费,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和计算依据,企业 HR应当注意分区哪些项目属于工资,那些项目不属于工作
[场景回放」
裴某于被某公司聘为高级技术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裴某的基本工资为4000 元/月,其他部分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实际每月除向裴某支付基本工资 4000 元外,还固定支付奖金 1000 元、岗位津贴 1000 元、交通补贴 250 元、伙食补贴 250 元。此外,裴某每月可享受的手机通讯费补贴以每月 300 元为限,300 元以下按发票金实报实销,300 元以上的部分由裴某自行承担,裴某每月总能凑齐 300 元的发票足额领取通讯费补贴。
公司与裴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裴某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向其每月支付保密费 300 元,公司向裴某发放了 20,000 元的年终奖。2007 年中秋节,公司还向裴某发放了过节费 500 元及一张面值为 500 元的购物卡。2007 年 10 月 20 日,因公司战略调整,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裴某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异议,但是却对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补发,公司拒绝,裴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针锋相对]
52公司认为裴某离职前 12 个月工资总和为(4000 元×12),裴某则认为除基本工资
外,其每月所领取的奖金、各项补贴、津贴、保密费等都应当计算为月工资,所以其月工资为 7100 元(4000 1000 1000250250 300300),而且在计算离职前 12 个月工资总和时应当将 2007 年年终奖 20,000 元以及中秋节过节费 500 元、购物卡 500 元一并计算进去。
[审理结果]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通讯补贴和保密费不属于工资范畴,因此裴某月工资为 6500 元(4000 1000 1000250250),年终奖属于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500 元过节费属于工资性津贴、补贴,因此在计算工资总和时二者都应当被计算人内,至于以购物卡形式发放的 500 原则不属于工资。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资总和的计算方法,而发生争议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对“工资”的理解不一致。至于月奖金、年终奖、岗位津贴的性质很好判断,《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规定奖金,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本案难就难在如何去判断各项补贴,保密费及过节费的性质。针对保密费而言,其功能在于对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补偿,并非劳动报酬,因此不要判断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通讯补贴、过节费的性质,首先要区分工资性津贴,补贴与福利费用的区别。工资性津贴、补贴属于工资,而福利费用则不属于工资。实务中区分二者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看支付形式,若采用现金形式支付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资性津贴、补贴;若采用票据报销的形式支付则一般认定为福利费用。当然这一方法并非就一定科学,但是作为实务操作习惯,HR 应当予以重视。根据这一方法,采用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和过节费属于工资性津贴、补贴,计算工资总和时应当计算人内;对于通讯补贴,由于采用票据报销的形式发放,则属于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