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2月25日
●兑息发放日:2019年12月25日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航电转债”)将于2019年12月25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三)债券代码:110042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人民币24亿元
(六)发行数量:2,4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
(九)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信用评级:中航电子主体信用级别为AA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十二)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十三)担保事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四)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50%(含税),即每手面值1,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24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2月25日
(三)兑息发放日:2019年12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2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航电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5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派发利息金额为人民币0.50元。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6号楼25层A区
联系人:张力
电话:010-58355270
传真:010-58354844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17楼
联系人:张明慧、孙鹏飞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联系人:杨滔、马伟
电话:010-59562463
传真:010-5956253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