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小五为大家介绍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以及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本篇小五将为大家介绍新准则下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相关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
一、收益和库存股
(一)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决定了发行方对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1)属于金融负债的处理
根据准则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作为权益工具的处理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发行方向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当作为其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发行方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只有那些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新的权益工具或者购买此前已经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才是与权益交易相关的费用。已发行的股份上市流通相关费用,应当计入损益。
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间进行分摊。
此外,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的会计处理原则同样也适用于复合金融工具。任何与负债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任何与权益成分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权益。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
复合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库存股
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
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购回和持有,也可由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
库存股的列示:企业应按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
这里简单解释下库存股是什么?库存股是指企业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
此外,准则还明确,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还应当按照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案例:A公司欠甲公司贷款100万元,乙公司欠A公司80万元,经三方协商一致,A公司用其对乙公司的债权80万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届时乙公司向甲公司清偿。本例中,A公司在进行财务处理时,由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80万元,因此只需列示金融负债20万元。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抵销与终止确认的区别。
抵销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净额列示,不会产生利得和损失,终止确认则是将相关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移除,比如出售、到期赎回、资产重组等等,有可能会产生利得或损失。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的情形
准则还规定,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抵销条件,不得抵消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总互抵协议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
只有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的抵销条件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下一篇我们继续学习金融工具列报准则:金融工具在财报中的列报及相关风险披露。
更多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请关注“51账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