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刑事判决书。南方证券一名营业部经理因挪用资金2.45亿元,在潜逃16年之后被抓获判刑。
判决书显示,2000年4月至2000年8月,曹某作为南方证券鞍山营业部经理,代表该营业部与中信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签订6份《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中信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以2.5亿元人民币作为投资,委托南方证券鞍山营业部用于投资国债,期限一年,收益率3.07%。
在陆续收到2.5亿元款项后,曹某指使员工以“即买即卖”的方式买卖国债,回笼2.45亿元资金至中信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在南方证券鞍山营业部开设的账户内。
随后,曹某未经南方证券沈阳分公司、南方证券总公司同意,私自决定将2.45亿元转入营业部股民保证金账户内,其中,1.45亿元转入营业部控制的多个股票账户,1亿元资金拆借给他人及用于在上海、深圳开户购买股票。
根据曹某供述,在2.5亿国债投资协议到期后,南方证券鞍山营业部归还中信大连开发区分行4000万元本金并支付了1080万元收益。随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国债代理协议,收益率仍为3.07%。然而,因为股市不好等原因,第二年到期后拆借、自营的投资款就发生了无法收回和亏损的情况。对于将2.5亿投资款进行拆借和自营,曹某未告知中信大连开发区分行,并于2003年潜逃。
另查,被告人曹某因挪用部分资金无法收回逃匿外地,于2006年从网上购买名为宋某的伪造身份证件。2011年至2019年间,曹某多次使用该虚假身份证件乘坐飞机、火车、办理住宿,并办理两张农业银行卡,用于生活使用。2019年10月10日,曹某在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欲使用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被发现,同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曹某犯挪用资金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外,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账户资金依法返还给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损失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曹某。
值得注意的是,曹某原属公司南方证券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公开信息显示,南方证券前身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于1992年发起成立。曾经的南方证券股东背景实力雄厚,业务实力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然而,2001年及以后,南方证券资金问题不断显现。一方面由于南方证券在2000年前后行情较好时期大量开展表外代客理财业务,签订保底合约,致使后期出现大范围的信用危机。另一方面,南方证券内部出现非法挪用客户准备金,操纵股价,自营业务巨额亏损的问题,最终导致无法偿付客户资金,出现信用危机。
2005年4月,证监会于对南方证券发布处罚决定书,取消南方证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