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有多种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既然是质押产生质权,就不应该产生质权从何时设立起算的问题,因为出质物交付是质押的一个基本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质的权利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既可能有权利凭证,也可能有其他不同的形式。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和你说一说“质押的质权从何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押的质权设立时间,有下列5种情况: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这些票据、单据本身就是权利的凭证,当权利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代表着在基金和公司中的权利内容,出质时仅交付相关文件并不能设立质权。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是以登记为准创立的法律权利,其中的财产权出质,当然也必须登记。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是一种权利的金融创新性行为,未经登记将会无法判断有关权利的起始时间。因此,登记行为才是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的基础。
《国杰律师说》认为,质权的设立,除了传统的实物质押之外,有关权利质权均是属于不见权利实物的相对虚化的权利处置。因此,在权利质权的设立上,凡是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设立质权的起点,没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以登记时间为质权的设立起点,是一种必要的程序。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以及衍生权利的质押是一个逐渐扩展的趋势,在各种权利愈来愈泛化和虚化的今后,越来越明确的登记将是相对应的另一个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