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购买B公司应收账款债权,B公司已完成合同履约和发票的开具。后续A公司起诉债务人获得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A公司需要交纳罚息和违约金的增值税吗?
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是需要按照应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然而A公司与该债务人之间并未发生购销行为,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不构成文件中规定的价外费用,不应该缴纳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等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间非债券的债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是,企业将持有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国债等债券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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