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1-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逸石化”或“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 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 n 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 A×k)/(1 n 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具体优先配售数量及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万元(含300,000.00万元),本次项目实施主体为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和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若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要,资金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文件为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1)资产部分
单位:元
(2)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截至2021年3月31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主要企业范围及情况如下:
2、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说明
(1)2021年1-3月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2021年1-3月,合并报表范围无变化。
(2)2020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公司完成对广西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新设
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投资设立了杭州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璟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宁逸昕物流有限公司、绍兴恒逸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恒逸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瀚霖置业有限公司、海南恒憬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恒逸顺琪贸易有限公司、海宁澜钛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恒屿贸易有限公司10家公司,故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公司新增10家。
3)减少
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2019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完成对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新设
公司下属子公司投资设立浙江逸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恒逸物流有限公司、恒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海宁俊博盛明贸易有限公司,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公司新增4家。
(4)2018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公司完成对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完成对嘉兴逸鹏化纤有限公司、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故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3)新设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设立了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宿迁逸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恒逸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恒澜科技有限公司和绍兴神工包装有限公司,故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增加了上述5家。
4)减少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恒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完成注销,故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减少上述2家。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要求计算,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表所示: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1: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总负债/总资产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净额
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平均账面价值
每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加权平均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加权平均普通股份总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 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注2:2021年1-3月数据系非年化数据,下同。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6,183,473.45万元、8,576,329.27万元、9,226,026.82万元及10,002,607.49万元。
(1)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1,718,414.53万元、2,733,842.36万元、2,898,194.43万元3,387,829.99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27.79%、31.88%、31.41%、33.87%。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构成。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905,239.05万元、743,988.48万元、1,007,898.38万元和972,057.67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货币资金保持在较高水平,符合所处炼化、PTA及聚酯行业特点,主要原因系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较大,采购原料(原油、PX、PTA、MEG)属于大宗交易商品,需要储备必要资金,并且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进行采购的需要而向银行缴存大量保证金。同时公司销售产品收款现金流情况良好,因此拥有充足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和现金储备。
2)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7,821.16 万元、589,024.15万元、387,974.41万元和378,696.88万元。
2019年末应收账款较2018年末增加451,202.99万元,上升比例327.38%,主要原因系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于2019年底投产,日常生产支出增加且产品销售采用信用证结算,未到期信用证计入应收账款科目所致。
2020年末应收账款较2019年末下降201,049.74万元,下降比例34.13%,主要系销售回款良好,应收账款规模降低。
2021年3月末,应收账款账面金额较2020年末变动不大。
3)存货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分别为301,975.34万元、915,323.85万元、 965,085.89万元和1,231,525.82万元。
2019年末存货较2018年末增加613,348.51万元,上升比例203.11%,主要系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导致在途物资及原材料等上升所致。
2020年末存货较2019年末变动不大。
2021年3月末存货较2020年末增加266,439.93万元,上升比例27.61%,主要系油价上涨带动石化产业链各产品价格上升,原材料采购价格增加,同时子公司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车间投产,聚酯产量增加,库存量增加。
(2)非流动资产
公司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4,465,058.92万元、5,842,486.91万元、6,327,832.38万元、6,614,777.50万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72.21%、68.12%、68.59%、66.13%。非流动资产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构成。
1)长期股权投资
报告期各期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分别为781,408.69万元、926,024.78万元、1,006,248.44万元和1,069,111.08万元。
2019年末长期股权投资较2018年末增加144,616.09万元,上升比例18.51%,主要系对浙商银行、大连逸盛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等合营、联营企业权益变动所致;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较上期变化不大。
2)固定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余额分别为1,322,626.51万元、3,877,563.39万元、4,157,972.85万元和4,132,752.86万元。
2019年末固定资产较2018年末增加2,554,936.88万元,增加比例193.17%,主要系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于2019年底投产结转固定资产所致;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固定资产较上期末变动不大。
3)在建工程
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1,749,525.93万元、369,013.16万元、780,153.30万元和854,176.70万元。
2019年末在建工程较2018年末下降1,380,512.78万元,下降比例78.91%,主要系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于2019年底投产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所致;2020年末在建工程余额较2019年末增加411,140.14万元,增加比例111.42%,主要系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入较多所致;2021年3月末在建工程余额较2020年末变动不大。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900,681.36万元、5,621,100.59万元、6,196,811.94万元及6,814,347.04万元。公司负债主要由长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债券等构成。
(1)长短期借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短期借款分别为2,349,544.48万元、3,605,720.86万元、4,309,257.51万元和4,894,299.47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23%、64.15%、69.54%和71.82%。
报告期内,公司长短期借款规模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系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为满足运营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所致
2019年末长短期借款较2018年末增加1,256,176.38万元,上升比例53.46%,主要系文莱项目进入全面运营,流动资金需求大幅增加导致银行贷款增加,以及产业内并购和资产注入合并范围内公司增加所致;2020年末长短期借款较2019年末增加703,536.65万元,增加比例19.51%,主要系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海宁恒逸热电有限公司等在建工程用款需求,导致短期、长期借款均有增加;2021年3月末长短期借款较2020年末增加585,041.96万元,增加比例11.34%,主要原因系公司规模扩大,原料价格上涨,导致日常流动需求增加,短期借款增加较多。
(2)应付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471,494.38 万元、967,984.89万元、574,070.15万元和572,597.82万元。
2019年末应付账款较2018年末增加496,490.51万元,上升比例105.30%,主要系文莱PMB石油化工项目于2019年投产,相应应付供应商款项增加;2020年末应付账款较2019年末下降393,914.73万元,下降比例40.69%,主要系应付设备工程款等降低;2021年3月末应付账款较2020年末变动不大。
(3)应付债券
报告期各期末,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298,835.45万元、398,976.20万元、352,133.06万元和304,422.67万元。
2019年末应付债券较2018年末增加100,140.75万元,上升比例33.51%,主要系公司2019年发行10亿面值公司债券所致。
2020年末和2021年3月末,应付债券余额减少主要系公司偿还债券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3.08%、65.54%、67.17%和68.13%,资产负债率总体处于较为合理的水平,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报告期各期末,流动比率分别为0.69、0.71、0.71和0.72,速动比率分别为0.56、0.48、0.47和0.4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基本变动不大。
报告期各期,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4.81倍、5.63倍、3.43倍以及4.63倍,相对处于较高水平,能够充分满足公司支付利息和偿还债务的需要。
4、营运能力分析
注:2021年1-3月数据系非年化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维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资产营运能力良好。
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主要受供应链收入成本影响较大。2018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较高主要系2018年公司新增供应链业务,新增实现收入422.08亿元,从而增加了公司收入及成本,导致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较高。
5、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PTA、涤纶长丝、炼油产品、化工产品等的生产与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盈利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分行业营业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石化行业产品主要系PTA、成品油及化工品,化纤行业主要产品为POY、FDY、DTY等,供应链服务主要系化工相关产品贸易及物流业务。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62,054.36万元,比上年下降了9.59%,收入下降主要系供应链业务收入下滑所致。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8,642,963.02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80,908.66万元,主要系石化业务以及供应链业务收入增长所致。
(2)净利润
2019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00,951.9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5,565.56万元,增长了86.15%。主要原因如下:1)公司持续受益于PTA和涤纶长丝行业景气度提升;2)2018年公司完成了对嘉兴逸鹏、太仓逸枫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3)公司贸易业务利润增加。
2020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81,460.2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9,491.72万元,下降了4.86%。主要原因系受新冠疫情及油价波动影响所致。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拟定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但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两次分红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4个月,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在确定以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若证券交易所对于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方式有特别规定的须符合该等规定。
(2)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详细论证后,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至少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6月10日以总股本2,841,725,4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85,251.76万元(含税)。
(2)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0年5月27日总股本2,841,725,4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3,669.02万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3股,合计派发股票股利852,517,642股。
(3)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3,681,645,4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10,449.36万元。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实施。
2、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现金分红尚未实施。
(三)公司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在扩大现有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投产新项目,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公司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股东及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制订了《恒逸石化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恒逸石化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期间间隔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五)关于公司不存在失信情形的说明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相关规定,并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司及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