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勤峰 彭扬
6月1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相继发布债券回购违约(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实施细则。专家表示,回购违约处置细则的明确,有助于提升回购违约处置效率,改善资金融出方的信心和融出意愿,恢复中小机构融资能力,缓解当前存在的流动性传导不畅问题。
明确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
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试行)》,回购违约处置指因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正回购方触发违约事件且交易双方未能就违约处置协商一致,逆回购方委托交易中心通过匿名拍卖等市场化机制处置相关回购债券的机制。在受理回购违约处置申请后,交易中心将组织市场参与者在特定时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回购债券集中匿名交易。
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发布的文件则为回购违约(担保品违约)提供了协议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违约处置方式。
若采取拍卖的方式,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明确,拍卖回购债券的最低成交价格为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的80%。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30个工作日内无成交价格的,或计算样本数过少的,按回购债券在拍卖日前一交易日交易中心估值价格的80%确定最低成交价。根据上海清算所发布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回购债券拍卖处置业务采取有保留价的公开招标方式,保留价不低于回购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合理平均成交价格的80%;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30个交易日内无成交价格的,不低于回购债券在违约处置日前1个交易日估值价格的80%。中央结算公司发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则指出,标的债券拍卖保留价由公司参考标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拍卖日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标的债券公允价值确定。
若采取变卖的方式,中央结算公司规定,标的债券的变卖价格应不低于公允价值,若低于公允价值,则需出质方书面同意。上海清算所也指出,回购债券变卖价格不应低于公允价值,变卖价格低于公允价值的,逆回购方需征询正回购方同意后方可提交变卖处置申请材料。
上述文件出台的背景是,金融机构近期更关注交易对手风险,部分机构提高风控标准,包括提高交易对手准入门槛、建立授信“白名单”和可接受质押券种名单等,有些机构甚至出现了“一刀切”的做法,致使银行间市场资金传导遇阻,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分层和信用分层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需交易机制和配套措施完善,促进金融体系平稳、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表示。
恢复中小机构融资能力
业内人士表示,质押式回购是银行间市场融资的重要方式,虽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主协议”)中,有定义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事件并对违约事件的处理做出了规定,但缺乏处置细则,此前在实际操作中仍以协商为主,处置效率不高。
根据主协议,当债券回购交易违约方为正回购方时,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且违约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守约方有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该笔质押式回购有关的回购债券。但主协议对于处置时机、处置机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债券回购违约处理方法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导致融出方承担了较大的对手方风险,从而在对手方风险加大情况下降低了融出意愿。
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张继强指出,当前明确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主要意义在于用质押物信用补充机构信用。
张继强表示,信任危机之下,央行投放资金,好比往水泥地上洒水,无法向下渗透。解决方案无非是:总量要充裕、渠道要疏通、信心要重建、机制要完善。在以往实操当中,机构更相信金融牌照的信用,缺乏处置质押债券的相关规定指引。本次开展回购违约处置业务,主要意义在于理顺回购债券处置机制,用质押物信用补充机构信用,重建融出方的信心和融出意愿,鼓励机构从认机构向综合考虑质押券增信和对手方信用转变,防止对中小机构“一刀切”,有利于恢复中小机构融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