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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冲抵「清偿的规则」

2022-12-18 13:59:40来源:虎啸外贸与信保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很多时候出口商和境外买方之间并不是只有一单交易,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出口商和境外买方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频繁交易,或者在一次磋商交易中就不同货品签订多份贸易订单,贸易双方之间也就同时存在多个债的关系。对于境外买方而言,出口商履行交货义务后,境外买方会对出口商负担数项金钱债务。当境外买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就会发生债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也即如何确定债务人给付所对应的债务。确定债的清偿顺序,不仅关系到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还涉及到如何确定出口商可申请保险理赔的债务金额问题。本文通过一则实务案例讲述债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以期读者对此问题有所了解,并意识到及时对账理清债务的重要性。

01案情介绍

2017年6月,出口商Z公司和境外买方S公司签订合同一,合同金额共计15万美元,约定的贸易术语为CIF,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付款安排如下表所示。2017年7月1日,出口商Z公司将合同一项下的货物交付出运。

2018年1月,Z公司和S公司签订合同二,合同金额共计20万美元,约定的贸易术语为CIF,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付款安排如下表所示。同时在违约条款中约定,逾期付款30日以上的,境外买方S公司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18年1月15日,出口商Z公司将合同二项下的货物交付出运。

2019年1月,Z公司和S公司签订合同三,合同金额为10万美元,约定的贸易术语为CIF,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付款安排如下表所示。同时在违约条款中约定,逾期付款30日以上的,境外买方S公司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19年1月15日,出口商Z公司将合同二项下的货物交付出运。

上述合同签订后,出口商Z公司依约安排货物出运,境外买方S公司的付款情况如下:

此外,Z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应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帐款。”、“拖欠风险指的是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30天仍未支付货款。”同时,Z公司就S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保险公司批复了5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同时批注了信用限额的特别生效条件为“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买方支付的当前出口货值10%(或以上)的预付款后出口货物。”

涉案三合同总金额为45万美元,境外买方支付货款共计33.534万美元,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货款,此时就发生了债务人给付如何对应清偿抵充到涉案合同项下的问题。

02 案件法律分析

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即发生债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鉴此,债的清偿冲抵抵充有三种类型,一是约定抵充,二是债务人指定抵充,三是法定抵充,其适用顺序是约定抵充最先,指定抵充次之,若不存在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则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抵充。据此,本案中Z公司付款的清偿冲抵分析如下:

(1)2017年6月8日40000美元的清偿抵充问题

2017年6月8日S公司支付40000美元,并备注了合同一的编号,且此时只有合同一成立,应认为该笔付款被债务人S公司指定抵充到合同一项下,用于清偿合同一项下的首期款。

(2)2018年1月10日收到的40000美元的清偿抵充问题

2018年1月10日S公司支付40000美元,并未备注用于清偿哪个合同,双方亦未对该笔付款清偿抵充哪笔债务进行约定,应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该笔付款的清偿抵充问题。2018年1月10日,只有合同二项下的首付款到期,应当按照法定抵充的规则将该笔款项抵充到合同二项下。

(3)2018年2月28日收到的50000美元的清偿抵充

2018年2月28日Z公司收到S公司支付的一笔款项,金额为50000美元,并未备注用于清偿哪个合同,双方亦未对该笔付款清偿抵充哪笔债务进行约定。此时合同一项下的三期款50000美元及合同二项下的二期款60000美元均已到期。合同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30日以上的,境外买方应支付逾期利息;合同一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法定抵充的规则,债务均到期,担保情况也相同的,应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本案中合同二项下的债务附有利息负担较重,该笔付款应优先清偿合同二项下的二期款。

(4)2018年3月9日收到的80000美元的清偿抵充

2018年3月9日Z公司收到S公司一笔金额为80000美元的付款,并未备注用于清偿哪个合同,双方亦未对该笔付款清偿抵充哪笔债务进行约定。2018年3月9日,合同二项下的二期款已到期且余10000美元尚未被全部清偿,合同一项下的三期款50000美元已到期且未被清偿,该笔付款应优先抵充该两笔到期款项。清偿该两笔款项后,还余20000美元。此时,剩余的债权均未到期,应优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合同一项下的四期款是最先到期的债务,剩余的20000美元应用来抵充合同一项下的四期款。

(5)2018年7月6日收到的100000美元的清偿抵充

2018年7月6日Z公司收到S公司一笔金额为100000美元的付款,并未备注用于清偿哪个合同,双方亦未对该笔付款清偿抵充哪笔债务进行约定。此时,合同一项下的四期款已到期且还余40000美元尚未被清偿,合同二项下的三期款60000美元业已到期,该100000美元应用来清偿前述两笔债务。

(6)2019年1月18日收到的20000美元的清偿抵充

2019年1月18日Z公司收到S公司一笔金额为20000美元的付款,并未备注用于清偿哪个合同,双方亦未对该笔付款清偿抵充哪笔债务进行约定。此时,合同二项下的四期款40000美元和合同三项下的首付款40000美元均已到期,该两笔债务均无担保,负担相同,到期时间亦相同,应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也即该20000美元应用于清偿合同二项下四期款中的10000美元和合同三项下首付款中的10000美元。

(7)2019年2月28日收到的510000美元的清偿抵充

2019年2月28日,Z公司收到S公司一笔金额为510000美元的付款,并备注用于支付合同三项下的首期款。虽然债务人S公司指定该笔付款用于支付合同三项下的首期款,但是出口商Z公司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应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帐款。”出口商Z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将合同三项下的货物交付出运,而其于2019年1月18日才收到合同三项下的首付款510000美元,不符合保险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的特别生效条件为“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买方支付的当前出口货值10%(或以上)的预付款后出口货物。”,该合同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拖欠风险指的是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30天仍未支付货款。”,2019年1月8日合同二项下的四期款已届清偿期,至2019年2月8日保险合同约定的拖欠风险发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应被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帐款。”,2019年2月8日后S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帐款,也即2019年2月28日收到的510000美元不应按照S公司的指定抵充到合同三项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用来抵充清偿合同二项下的四期款。

综上,S公司支付的7笔款项清偿抵充的债务情况如下图所示:

03 案件处理意见

案件项下货款总额45万美元,境外买方累计支付33.5万美元,欠付11.5万美元,也即,出口商可以向境外买方主张11.5万美元的债权。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向境外买方批复的信用限额批注了限额特别生效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买方支付的当前出口货值10%(或以上)的预付款后出口货物。”,合同三项下的货物出运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收到首付款5000美元的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未满足在收到10%预付款后出口货物的限额生效条件,合同三项下的出口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且根据前述分析可知,2019年2月28日境外买方指定支付到合同三项下的款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被抵充到合同二项下。鉴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款共计35万美元,境外买方累计支付了33.5万美元,欠付1.5万美元,保险公司应以1.5万美元为基数进行赔付。

04实务操作启示与建议

合作良好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境外买方往往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进行连续多笔交易连续交易,双方如若一般也会采用赊销的付款方式,此时就会产生买方的付款应清偿抵充到哪笔合同项下的问题。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一定情形下还会涉及到付款要强制冲抵抵充到保险项下应收账款的问题,产生保险关系和贸易关系下付款冲抵抵充不一致的矛盾。为避免债务清偿问题不清晰明朗发生争议,阻碍保险理赔进程,对出口商提出如下建议:

在连续多笔交易中,出口商应及时和进口商境外买方进行对账,明确买方付款的指向。必要时,双方可以建立定期对账的制度。付款的金额、抵充顺序不明确的,在收到买方付款后,及时和买方协商确定。双方完成对账后,通过书面的方式确认最后的对账结果,固定并保存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举证困难。此外,还可以提前与买方约定抵充条款,如“买方的任意一笔付款,买卖双方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清偿抵充;双方没有约定的,优先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卖方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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