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的托管、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从交易委托、信息报送、投资运作、证券账户登记及结算,以及自律监管与管理五个方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市场交易进行了规范。在交易委托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委托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交易,并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一个证券账户只能指定一家交易参与人。
在交易产品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参与债券(包括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债券基金(含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发行认购、交易或转让。
在结算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中国结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结算业务。根据《实施细则》,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管理需要,按照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其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的双向划转。可双向划转的品种范围应当与细则所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交易或转让的品种范围保持一致。
在监管方面,上交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投资活动进行自律监管,对其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测分析和重点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此外,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整体来看,《实施细则》规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相关行为,拓宽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