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学《民法典》,今天我们说是动产抵押在哪儿登记
今天我们来说说,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里的抵押权里的动产抵押在哪儿登记。
动产抵押,顾名思义就是用动产进行抵押,动产是啥,听名字大概就能猜出来,能动的么,比如你厂里的一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交通工具等;
那相对应的就是,不动产抵押,啥是不动产,房子啊、建设用地使用权啊,还包括这次新增的“海域使用权”等。
当然也有不允许抵押的财产:
1. 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里面必须注意那个非营利法人,如果是营利法人,另当别论。)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这个好理解吧,你这个所有权都有争议,凭啥抵押给别人啊,到时候等人家要不回来钱了来实现抵押权呢,哎,东西是别人的了,债权人不傻眼了。)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这个就一句话,这种财产别乱动,可能会构成刑事责任)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好了,现在说回可以抵押的财产,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点就是——登记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也就是说,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等于没有设立。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动产则是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正常购买了别人的汽车,但是这个汽车已经抵押给别人了,他没有登记,你也不知道,那这事就不赖你,但是如果人家明明登记了,你还非要买,那有什么风险,你就得自己承担了。
现在,这个“登记”,进行了统一。
原来规定的,在市场监管局啊这些地方进行动产登记,这一次民法典都给取消掉了。人家这次要把所有的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的登记,都进行统一,以提高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有:
1.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2. 应收账款质押;
3.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4. 融资租赁;
5. 保理(这次新增的合同类型);
6. 所有权保留(这就属于有担保性质的合同);
7. 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这个除外也是有原因的,例如机动车,都是有专门机构管理的;
而且民法典第441条也规定了,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票据法里也规定了,一些票据的质押,必须得“背书”。
那么最重要的来了,登记是在哪里登记的呢?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
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
所有市场主体均可注册为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和查询。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三类:担保权人的身份识别信息,担保人身份识别信息和担保财产的描述信息,在先填写完成后,登记系统将出具记载了上述信息的登记证明文件。
具体登记的操作方法可以自己在网站上学习,人家有新手上路的操作流程教程。
如果想要查询,当事人只需要输入担保人的法定注册名称,就可以查询到担保人在系统中所有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信息,而且统计登记系统还可以提供一份查询证明,证明在某个时间点,统计登记系统的查询结果。
收费方面,规定是初始登记和展期登记每件30元/年,变更登记和异议登记每件10元;查询不收费。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共同发布公告,对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登记有关过渡安排进行了公告。
基本上就是告知大家,从2021年1月1日起,以上四类动产就是在上面我说那个网进行抵押登记和查询服务了。过渡期是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