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限额
月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
■本报记者 许 珂
衡阳晚报讯 5月18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湖南省银行业机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湘建金[2018]30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限额作适当调整:凡在我市缴存的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6%—12%之间,即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6%,最高不得高于各12%;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银行业和市属(含县、市、区)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48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我们将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限额进行了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省里的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