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简化死亡、退休小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通知》,简化全省死亡、退休职工1000元以下小额公积金提取业务,并明确提取的账户余额、适用对象和提取范围等要求。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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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最大力度利民便民,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94号)要求,结合《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简化死亡、退休小额(小于等于10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如下:
一、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实行临柜承诺办理制。
(一)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承诺办理提取,可无需提供具有继承关系的公证文书。
(二)死亡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死亡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承诺办理:
1、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职工死亡事实的材料;
2、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联网核查的除外);
3、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二、退休职工的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已达一般法定退休年龄,且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及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局将定期对此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销户,涉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至职工本人的社保卡账户。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死亡提取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关于简化死亡、退休小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最大力度利民便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制定了《关于简化死亡、退休小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通知》出台前,一是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是退休提取需职工本人提交退休证明材料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护继承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小的情况下,一是对于死亡提取仍要求继承人办理公证,将使继承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间成本和公证费用支出,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群众而言,加重了其负担。二是对于退休职工不懂操作手机APP的,增加其临柜办理成本。
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规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需办理继承公证,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94号)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研究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简化提取退休、死亡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适用对象和提取范围。一是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承诺办理提取业务,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二是退休职工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含)且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及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定期对此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销户。
(二)死亡职工小额提取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承诺办理:
(三)明确退休职工应及时办理销户提取业务,职工已达一般法定退休年龄,且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及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定期对此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销户,涉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至职工本人的社保卡账户。
三、《通知》关于账户限额和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
为了在继承便利和保护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防范道德风险和欺诈行为,综合考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知》将退休账户、免公证提取死亡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账户限额定为1000元。从已有实践来看,第一顺序继承人侵占小额存款的概率较低,自动清理职工退休风险可控,群众受惠面大,社会效果良好。
来源: 海口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