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切实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具体工作要求,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重点支持职工在本人及其配偶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即日起,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购房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情况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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