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关于单位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并办理缴存业务。
单位未按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将受到影响,职工个人贷款、按月对冲、职工账户转移等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将受到限制。如因单位未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职工不能正常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由职工单位承担责任。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22日
别忘了缴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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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包头住房公积金
编辑:李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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