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印发《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九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四)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正式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变化与上一版本规定相对比,本次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去除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及支付物业费的等四项超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其中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已于2020年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取消)。同时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条件分解为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和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两项提取条件。
修改后的办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9日。原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详细内容可进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查看。
来源: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