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谈到格力电器没有为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被投诉一事。有网友说“公积金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可交可不交”,并且认同这种说法。公司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到底是福利,还是法定义务。这个问题还是有必要说一下。
若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说,确实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调整、规范或约束劳动关系的法律不仅仅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有其他法律和法规。其中,住房公积金则由专门的规定,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1999年颁布,2002年、2009年修改。从条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负有缴纳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公积金,或未足额缴纳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可以对该行为予以罚款,同时责令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实践来看,对于用人单位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一般是先责令用人单位自我整改。若是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也就不予处罚。若是不按规定整改,则将依法进行罚款。罚款的话,一般是一万元至五万元这个范围。
即便把公积金说成福利,那也是法定的福利,原则不能取消,不能降低。如果对公司确有困难,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