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公积金委字〔2021〕2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经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1095元/月,缴存基数不低于社保最低缴存基数3024元/月。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062.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302.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 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二)缴存单位应核对职工(含封存)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
(三)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
来源: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