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一 适度调整最高贷款额度
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5万元,即延平、建阳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双职工最高贷款限额45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限额35万元。
二 开展全市通办提取业务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受其缴存区域的限制,可持有效证件、提取所需要件及工、农、中、建、兴行的任何一张一类银行卡,到中心所属的10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即可跨县(市、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 完善“未贷补提”政策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购建房提取时,职工及其配偶账户中应留存12个月的缴存额;若该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通过审批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再次申请提取账户中原留存的12个月缴存额。
四 调整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从2019年11月1日起受理的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人在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中的实际拥有住房为准,但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中存在未结清的住房类贷款,应认定为已有住房。
五 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不在工作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以委托劳派公司或其他单位代缴住房公积金等“挂靠”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符合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来源:闽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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