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岛市政务网获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问题下发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可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而已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符合条件仍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通知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非在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管理集中封存的职工账户设立“集中封存户”。单位申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管理处办理,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网上营业厅的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办理。
非在职职工申请办理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人社局网站自助打印),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其中“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当前缴费险种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状态为否的认定为非在职职工。
集中封存户转出方面,职工被新单位录用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办理要件到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所属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半岛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