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十四)异地求学的;
(十五)失业2年以上的。
注:1、以上提取材料未作特殊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符合多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每次只能以一种情形提出申请。职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后两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
3、凡配偶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另外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提取审核工作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证明材料。
5、 《房屋所有权证》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为《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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