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该中心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供收比规定比例的通知》,从6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供收比规定比例从60%调整为50%。具体政策适用以首次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系统递交贷款申请登记时间为准,商转公贷款先还后贷方式以出具确认书的时间为准。
据介绍,本次将收比规定比例由60%调整为50%,是为了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通过政策手段加强流动性管控。住房公积金贷款供收比是指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比例,而月收入指申请人(夫妻)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由不超过规定的60%调整为50%。部分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或者家庭负债较大的职工可能会面临可贷额度下降或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等情况。
就这样看好像有点难理解?
这里有两个例子
各位可以参考参考~
调整后,具体怎么变
例一:
比如,市民李先生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基数为9000元,无其他家庭债务。
那么,李先生如果6月1日前完成申请,其家庭债务月均还款额不高于9000×60%=5400元,李先生可申请30年期、最高12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约为5222元。
但在6月1日后,家庭债务月均还款额不得高于9000×50%=4500元,按此估算,李先生最高只能申请30年期、103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例二:
又如,市民张先生缴存基数为13000,无其他家庭债务,其购买的住房总共贷款额为160万,想申请30年期公积金120万 商贷40万的组合贷款,估算月还款额为7466元。
张先生如果6月1日前完成申请,其家庭债务月均还款额不高于13000×60%=7800元,符合供收比要求。
6月1日后,张先生家庭债务月均还款额不高于13000×50%=6500元,而组合贷款估算的月还款额7466元大于6500元,张先生将面临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无法申请组合贷款,只能申请商业贷款。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3月1日,我市实施新修订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对于供收比核定方式也进行了完善。此前,原贷款政策的供收比要求为该笔公积金贷款每月应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而现行的贷款政策已作出调整,调整为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规定范围,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供收比只是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中一项要求,市民想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需符合住房套数、公积金贷款次数、征信、可贷额度等其他要求。
哪些途径能解决供收比受限问题?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一)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按照房贷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三)按照供收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职工家庭收入,月还款额不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由此可见,供收比与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密切相关。
记者也从市公积金中心了解到,现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于供收比核定方式进行完善后,缴存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供收比受限的问题。
算一算
比如,市民刘先生公积金缴存基数为15000元,其妻子未缴存公积金,且刘先生的妻子有3年期15万的车贷(月还款4380元)。
按公积金贷款120万、还款30年期限计算(估算房贷月还款额5222元),刘先生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为5222元 4380元=9602元,大于15000×50%=7500元,将面临可贷额度下降的问题,需要将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减少至7500-4383=3117元以下,按此估算,刘先生可贷额度将只有72万左右。
刘先生如想要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可考虑提前结清车贷、降低家庭债务
或者让妻子也缴存公积金等方式
解决供收比受限的问题
另外,如果购房时申请组合贷款
供收比调整后
可能将面临
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等情况
导致只能申请商业贷款
对此,缴存职工
可考虑将贷款期限延长(最高不得超过30年)、
提高首付比例、让配偶也缴存公积金
或符合条件再办理商转公等方式
解决公积金贷款问题
转发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