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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2017年绍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最高、最低缴存额作出了调整。
在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有条件的单位,经管理中心批准,可适当放宽到五倍;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高各为12%,最低不低于5%。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绍兴市201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3420元计,核定全市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分别为3171元,最低分别为159元。其中个人托管缴存职工最高缴存额为3806元,最低508元。
由于本次调整的是2017年度缴存额,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可以在调整月缴存额的同时,对2017年1至6月住房公积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各单位调整当月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次月作新增,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原标题《公积金缴存有了新规定 最高3171元,最低159元》,原作者伊旭松。编辑金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