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7号)等相关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
记者获悉,本次调整的内容如下:
1.允许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间隔1年(365日)后,可再次申请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最后一次提取应在贷款结清后1年内办理。夫妻双方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
3.取消因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4.严肃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买该自住住房过户交易之日起,未满一年(365日)再次交易过户的,应在再次过户交易前主动退还所提住房公积金,过期不退还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
5.严格审核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行为,属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婚前贷款购房的,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限和额度自结婚登记之日算起。
6.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期间,因夫妻双方离婚,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部门调解,该套自住住房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则仅该套自住住房现所有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7.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8.因夫妻双方离婚,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产权变更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江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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