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是市民朋友们经常会谈论到的词
“一金”在这里就是指“住房公积金”~
大家都知道,住房公积金能够贷款买房
它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好处
但是对于很多不需要买房的人,
住房公积金又可以有什么用途呢?
8月19号,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杜海燕、提取科科长信洪文、信贷科科长牛国庆三位嘉宾做客《阳光热线》直播间。
在一个小时的节目中,三位嘉宾围绕如何正确使用公积金、公积金提取、管理等情况做了详细介绍。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后,依据政策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性资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六种提取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分别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以上几种提取情形中,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支付房租三种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提取金额转入提取人个人银行账号。
职工因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出境定居三种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并注销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及产权共有人符合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除《条例》规定的提取情形外,还有那些情形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近年来,为满足广大职工的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出台了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使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我们自2013年以来,调整出台的提取政策主要有:
一是大病提取 :自2013年10月1起职工本人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度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种重病、大病的可以支取公积金来支付医疗部门报销后的自付部分。
二是一次性付清房款的提取:自2014年10月1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一次性用自有资金付清房款和一次性用自有资金还清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三是父母、子女购房提取:2015年11月12日起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职工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的购房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提取偿还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正常还款3个月以上。
四是购房配套支出费用:缴存职工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宅维修基金,各类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等购房配套支出费用。
五是物业费提取:2015年11月12日起针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职工,每年可提取3000元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当年物业费。
六是援助金提取:从今年7月1日起,凡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5%且为最低缴交基数的低收入职工,每年可一次性提取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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