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印发《<沧州市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就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缓缴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公积金贷款还款逾期等问题作出详细说明。
《细则》指出,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规定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批准的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齐,也可以按月分批补齐,最迟于12月31日前补齐。
6月30日前,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通过电话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缓缴,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并于12月31日前将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未补齐的,这期间的缓缴作为断缴处理。
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今年1月23日(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的职工,可以申请延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延迟还款期限为1月24日至6月30日。不做逾期处理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应当于7月份的还款日一次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业务。
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2020年未以租房理由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6月30日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全年限额。
缴存职工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而超过办理时限的,1月24日至6月30日不计入办理限制时限内。
来源:沧州晚报 记者 于艳玲 通讯员 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