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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通报2020年1至5月,以下职工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作出5年内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的处理决定,同时将骗提人相关信息报送至曲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黑名单失信惩戒管理。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贷款环节房屋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各县(市)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市监办函﹝2020﹞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负担,本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原则,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环节房屋评估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轻职工负担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在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房屋评估价值自动核定功能,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认定的,由系统自动完成房屋价值评估,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二、抵押物的价值认定
(一)纳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合作楼盘的住房,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表载明的交易价格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以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的计税金额确定。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出之日在3年内的房屋,以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的计税金额确定。
(四)其他房屋价值=房屋所在县(市、区)市场均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剩余使用年限/房屋经济寿命年限)。
房屋所在县(市、区)市场均价=所在地纳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合作楼盘的销售均价;
房屋经济寿命年限=钢结构8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60年、砖混及其他结构50年;
房屋剩余使用年限=房屋经济寿命年限-(贷款申请年份-初次领证年份)。
三、工作要求
(一)各管理部,各县(市)分中心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贷款管理科报送合作期限内按揭贷款楼盘本年销售均价,贷款管理科审核确定各县(市、区)房屋销售均价,并录入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
(二)在现有审批流程基础上,初审柜员增加录入房屋所在地、房屋结构、房屋面积、初次领证时间等内容,复核、终审按职责审核确认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执行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
来源: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