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下发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规定的通知》(运市住金字[2017]3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运市住金字[2017]45号)、住建部“双贯标”业务系统要求
三、申请条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5年内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手续、土地手续必须是本人或配偶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封存满半年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借款余额的,其他质押担保保证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在正常缴存、还款(累计逾期不超过3期)的情况下,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当年还款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担保人、反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正常缴存条件下,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70%。
(四)符合提取条件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四、办理材料:
(一)提取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提取需提供的住房消费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申请书、本人银行一类卡原件(工、农、建)及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或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凭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3)购二手房的,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4)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手续、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持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拆迁户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首付款凭证;非拆迁户提供:备案合同、首付款凭证。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清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人与办理住房贷款银行签定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协议书》。
3、租赁住房的: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夫妻缴存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市直和盐湖管理部缴存职工无需提供无房证明)。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5、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9、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的,提供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办理流程:
六、办理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如需核查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若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