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日印发通知,将2017年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去年的19321元调整为20972元,提高了1651元。
通知指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关于此项规定,和2016年度并无变化。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执行。
2017年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972元,2016年度为19321元。
2017年度缴存基数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380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或各网点窗口,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辜波
编辑 敬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