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一则关于异地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服务指南详细内容如下:
一、事项名称
异地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批(以下简称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办理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2015年9月公布施行)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一)受理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
(二)办理地点:
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申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借款人及其配偶在6个月内均无公积金支取记录。
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公积金中心不予贷款;启封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而后借款申请人又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
(三)借款人必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
(四)信用良好,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贷款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均连续不超过3次或分别累计均不超过6次。
2.信用卡不良记录均连续不超过4次或分别累计均不超过7次。
3.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和信用卡逾期欠款。
在符合“第3条”的情况下,借款人或配偶不良记录(包括公积金贷款)有一方不符合“第1条”、“第2条”规定而申请借款的,需发放贷款或签发信用卡商业银行出具个人非恶意欠款证明和还款凭证、还款流水。
借款人及配偶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或有逾期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信用卡逾期欠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借款后“月还款额不高于家庭月收入的60%。
(六)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予贷款。
(七)所购房首付款达到国家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
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4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评估价值的40%。
借款人家庭购买非住宅、别墅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八)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额度
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
六、申请材料
借款人除按照《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及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异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名称,缴存公积金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余额、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近6个月缴存公积金流水(含缴存比例);有无公积金贷款证明;公积金中心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七、基本流程
(一)初审受理环节。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将贷款申请材料提交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公积金大厅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让客户面签《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预签《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复核环节。复核人员对初审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三)审批环节。管理部主任对复核通过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四)抵押办理环节。客户前往不动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入驻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办公的,在公积金服务大厅即可办理)。
(五)贷款发放环节。对具备贷款发放条件(所购房屋为期房的,已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且房地产开发单位已足额缴纳保证金;所购房屋为现房的,已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贷款申请按规定发放贷款。
(六)偿还贷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还款。借款人个人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及时还款的,纳入逾期管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一)申请受理:材料齐全有效,即时办结。
(二)审核审批:10个工作日内。
(三)签订合同: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理。要求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抵押登记:以办理抵押登记部门规定时间为准。
(五)发放贷款:5个工作日(实行公积金贷款轮候发放期间除外)。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见第“三”部分“办理地点”。
(二)电话咨询:见第“三”部分“办公电话”。
。十、其他事项
(一)借款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自公积金贷款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妥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因修改贷款信息或没有提供齐全有效材料,不及时到现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个人原因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项目贷款解押手续造成时间拖延的,不计入公积金中心的理时限。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达到85%时,应优先保障支持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资金需求。
(四)放款金额超出公积金中心当月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或个贷率超过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发放贷款。借款人可先办理申请手续,待新的贷款资金计划额度下达或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人预先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困难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发放。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